
先看修订本的合并截止日
本文于2026年10月16日撰写。开曼政府在2月3日立法公报公布《Customs Tariff Act(2026 Revision)》,正文说明合并修订截至2025年12月31日。出版年份不意味着已纳入此后所有新令,查询新交易还应跟进之后的修订。[1][2]
法第3条把进口税指向附表一,附表二列有条件的免税进口货物;第7条授权内阁以命令修订附表。因此,应同时阅读税目、章注及免税条款,而不是只记住一个常见税率。[1]

22%不是所有商品的统一税率
附表一第10章1006.00.00大米列0%。第98章9801.00.00则列未按商品说明的邮包22%,但注释要求先尽力按内装货物归类,只有因缺少内容证据而无法归类时,才可按该项接受包裹总值22%的处理。这种特例不能扩成全部进口一律22%。[1]
同章未列明个人物品的处理还要求特殊情形、难以取得各件价值,并取得进口人书面同意。完整发票和商品清单会直接影响归类过程;笼统品名不能自然替代正常商品税目。[1]

商业免税要证明货物用途
附表二允许无商业价值的样品、样式及仅用于广告的物料免税;“无商业价值”要求标记或毁损至不能销售。带广告标志的T恤、笔和烟灰缸等不因印有商标就自动符合该项免税。[1]
农业设备条款要求当地农业生产用途及农民证件,改作其他用途会承担完整税负;人员运输车辆、叉车和部分工程车辆等列有排除项。进口商应证明用途并核对排除清单,不能把“农业客户采购”直接等同于所有设备免税。[1]
将税款、包件税和服务费分列
法第3至5条还分别涉及附表三包件税、附表四仓储及搬运收费、附表五环境税和集装箱检验费。进口税率为零或符合某项关税减免,并不足以证明其他收费也全部消失;各项目应回到对应条文及条件。[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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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分析:询价时可依“商品归类—税率和计量单位—附表二资格—其他税费—后续修令”保存核算依据。对于样品和设备,把可售状态、使用者证件与用途资料一并交清关方核验,避免以名称代替资格证明。
常见问题
开曼是否对所有进口商品征22%?
不是。所读修订本按商品列税率;未分类邮包的22%有先尝试正常归类等条件,大米税目1006.00.00则列0%。
印有企业标志的赠品是否属于免税广告物料?
不当然属于。附表二明确带广告标志的T恤、笔等不因此自动符合商业样品或广告物料免税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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